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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路口、機關駐地監視系統設備修護保養案
106年度路口、機關駐地監視系統設備修護保養案
標案簡介
標案案號
106A01
標案名稱
106年度路口、機關駐地監視系統設備修護保養案
機關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機關單位
行政組
機關代碼
3.79.13.31
公告日期
105/11/28
決標日期
105/12/27
預算金額
420,000
決標金額
174,000
得標廠商
兆鴻數位有限公司
未得標廠商
鼎順電腦有限公司
內容項目
106年度路口、機關駐地監視系統設備修護保養案
目錄
1.
機關資料
2.
已公告資料
3.
投標廠商
4.
簽約廠商
5.
決標品項
6.
決標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9.13.31
機關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單位名稱
行政組
機關地址
112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北路1段1號
聯絡人
吳世敬
聯絡電話
(02)28923874
傳真號碼
(02)28966869
已公告資料
標案案號
106A01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
施行細則第64條
之2辦理
否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
106條第1項第
1款辦理
否
標案名稱
106年度路口、機關駐地監視系統設備修護保養案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
約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
之聯合採購(不適
用共同供應契約規
定)
否
是否複數決標
否
是否共同投標
否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
99條
否
標的分類
<勞務類>886附帶於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維修之服務
是否屬統包
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
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05/12/05 10:00
原公告日期
105/11/28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本採購是否屬「具
敏感性或國安(含
資安)疑慮之業務
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
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
預算金額
420,000元
肆拾貳萬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否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
臺北市-北投區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
明優先決標予身心
障礙福利機構團體
或庇護工場
否
是否含特別預算
否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
採用主管機關訂定
之範本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採用臺北市政府契約範本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2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53121382
廠商名稱
兆鴻數位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是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104臺北市中山區南京西路1-1號6樓A室
廠商電話
(02)28236876
決標金額
174,000元
壹拾柒萬肆仟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是
履約起迄日期
106/01/01 - 106/12/31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
否超過100人
否
投標廠商2
廠商代碼
24249375
廠商名稱
鼎順電腦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否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簽約廠商
簽約廠商家數
0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106年度路口、機關駐地監視系統設備修護保養案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
需求數量之乘積決
定最低標
否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兆鴻數位有限公司
預估需求數量
1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
金額
174,000元
壹拾柒萬肆仟元
決標金額
174,000元
壹拾柒萬肆仟元
底價金額
308,450元
參拾萬零捌仟肆佰伍拾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174,000元
壹拾柒萬肆仟元
未得標廠商1
未得標廠商
鼎順電腦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是
標價金額
238,800元
貳拾參萬捌仟捌佰元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標價偏低理由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05/12/23
決標公告日期
105/12/27
契約編號
106A01
是否刊登公報
是
底價金額
308,450元
參拾萬零捌仟肆佰伍拾元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是
總決標金額
174,000元
壹拾柒萬肆仟元
決標金額較預算金
額明顯偏低之說明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
開
是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
價指數調整價金規
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
說明
勞務案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79.13.31
機關名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附加說明
旨揭採購案業於105年12月5日10時起假本分局4樓會議室舉行開標,經審查計有2家合格廠商參加投標,本案採最低標決標,開標結果以「兆鴻數位有限公司」標價新臺幣(以下同)17萬4,000元整為最低價,惟低於本分局底價金額30萬8,450元之70% ,有投標須知第捌節第61點第11款第3目及政府採購法第58條「標價偏低顯不合理」之疑慮,經主持人當場宣布保留決標。
案經最低標廠商「兆鴻數位有限公司」依限於105年12月8日提出書面說明理由,並依限於105年12月16日繳納差額保證金擔保,業經本分局審查完竣認為廠商「兆鴻數位有限公司」之說明合理,符合本案決標生效條件,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8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500300870函釋規定,已載明後續「決標生效」或「廢標」之條件,本案其後於作成決標或廢標之決定時,不另訂時間及地點公開為之,不重複製作決標或廢標紀錄,本分局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核定決標予「兆鴻數位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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