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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文書及事務處理業務委外承攬案
107年度文書及事務處理業務委外承攬案
標案簡介
標案案號
107-05-01A
標案名稱
107年度文書及事務處理業務委外承攬案
機關名稱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機關代碼
3.82.29.2
公告日期
107/06/13
決標日期
107/10/01
預算金額
687,833
決標金額
40,826
得標廠商
樂方實業有限公司
未得標廠商
合茂物業有限公司
,
建珍企業社
內容項目
107年度文書及事務處理業務委外承攬案
目錄
1.
機關資料
2.
已公告資料
3.
投標廠商
4.
簽約廠商
5.
決標品項
6.
決標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82.29.2
機關名稱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單位名稱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43號2樓
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聯絡電話
(02)89786101#601
傳真號碼
(02)89526101
已公告資料
標案案號
107-05-01A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
施行細則第64條
之2辦理
否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3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
106條第1項第
1款辦理
否
標案名稱
107年度文書及事務處理業務委外承攬案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
約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
之聯合採購(不適
用共同供應契約規
定)
否
是否複數決標
否
是否共同投標
否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
99條
否
標的分類
<勞務類>911政府行政服務
是否屬統包
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
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07/06/19 10:00
原公告日期
107/06/13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本採購是否屬「具
敏感性或國安(含
資安)疑慮之業務
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
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
預算金額
687,833元
陸拾捌萬柒仟捌佰參拾參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否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
新北市-板橋區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
明優先決標予身心
障礙福利機構團體
或庇護工場
否
是否含特別預算
否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
採用主管機關訂定
之範本
是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3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54625571
廠商名稱
合茂物業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否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投標廠商2
廠商代碼
45906775
廠商名稱
樂方實業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是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253新北市石門區下員坑28之6號
廠商電話
(02)26383805
決標金額
40,826元
肆萬零捌佰貳拾陸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是
履約起迄日期
107/07/01 - 107/12/31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
否超過100人
否
投標廠商3
廠商代碼
37748583
廠商名稱
建珍企業社
是否得標
否
組織型態
其他
簽約廠商
簽約廠商家數
0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107年度文書及事務處理業務委外承攬案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
需求數量之乘積決
定最低標
是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樂方實業有限公司
決標單價
6,804.3元
陸仟捌佰零肆點參元
預估需求數量
6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
金額
40,826元
肆萬零捌佰貳拾陸元
決標金額
40,826元
肆萬零捌佰貳拾陸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40,826元
肆萬零捌佰貳拾陸元
未得標廠商1
未得標廠商
合茂物業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是
標價金額
59,472元
伍萬玖仟肆佰柒拾貳元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標價偏低理由
未得標廠商2
未得標廠商
建珍企業社
是否合格
是
標價金額
687,632元
陸拾捌萬柒仟陸佰參拾貳元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標價偏低理由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07/06/21
決標公告日期
107/10/01
契約編號
107-05-01A
是否刊登公報
否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否
總決標金額
40,826元
肆萬零捌佰貳拾陸元
決標金額較預算金
額明顯偏低之說明
本案因員工薪津採固定方式,廠商僅就於管理利潤採計,依履約時間攤提確足夠支付公司行政管理費用, 故在不影響勞工保障之下,廠商以管銷支付符合原則辦理。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
開
是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
價指數調整價金規
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
說明
勞務案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82.29.2
機關名稱: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附加說明
一、本案自決標翌日(如遇假日則順延至次一工作日)起,得標廠商(以下簡稱廠商)應於正式上班日前3個工作日內提供到本處工作之人員(以下簡稱派駐勞工)至本處熟悉作業環境並完成工作準備,準備期至少半個工作日,該期間之薪資,由廠商負擔。
二、完成工作準備,並作成紀錄,翌日起本合約生效。
三、派駐本處勞工之薪資及管理費皆依實際履約日數按比例支付(未滿1個月者,按比例計算)。
資料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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