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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北大路96號拆除工程
新竹市北大路96號拆除工程
標案簡介
標案案號
103011001
標案名稱
新竹市北大路96號拆除工程
機關名稱
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3.76.44.42
公告日期
103/02/27
決標日期
103/03/20
預算金額
599,238
決標金額
370,000
得標廠商
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未得標廠商
臺順營造有限公司
,
東陞鼎營造有限公司
內容項目
新竹市北大路96號拆除工程
目錄
1.
機關資料
2.
已公告資料
3.
投標廠商
4.
簽約廠商
5.
決標品項
6.
決標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6.44.42
機關名稱
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名稱
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
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66號
聯絡人
林珮芬
聯絡電話
(03)5510258
傳真號碼
(03)5541931
已公告資料
標案案號
103011001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機關異質
採購最低標作業須
知」辦理
否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
106條第1項第
1款辦理
否
標案名稱
新竹市北大路96號拆除工程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
約採購
否
是否複數決標
否
是否共同投標
否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
99條
否
標的分類
<工程類>5112拆除工程
是否屬統包
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
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03/03/07 09:30
原公告日期
103/02/27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本採購是否屬「具
敏感性或國安(含
資安)疑慮之業務
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
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
預算金額
599,238元
伍拾玖萬玖仟貳佰參拾捌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否
履約地點
新竹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
新竹市
是否含特別預算
否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
採用主管機關訂定
之範本
是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
程
否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3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59612110
廠商名稱
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是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廠商業別
營造業
營造業登記證號碼:A03815
廠商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176號3樓之2
廠商電話
(03)5421956
決標金額
370,000元
參拾柒萬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是
履約起迄日期
103/03/23 - 103/04/24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
否超過100人
否
投標廠商2
廠商代碼
89326629
廠商名稱
臺順營造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否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投標廠商3
廠商代碼
53450243
廠商名稱
東陞鼎營造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否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簽約廠商
簽約廠商家數
0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新竹市北大路96號拆除工程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
需求數量之乘積決
定最低標
否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預估需求數量
1
決標金額
370,000元
參拾柒萬元
底價金額
555,000元
伍拾伍萬伍仟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370,000元
參拾柒萬元
未得標廠商1
未得標廠商
臺順營造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是
標價金額
537,189元
伍拾參萬柒仟壹佰捌拾玖元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標價偏低理由
未得標廠商2
未得標廠商
東陞鼎營造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否
未得標原因
資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標價偏低理由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03/03/07
決標公告日期
103/03/20
契約編號
(103)竹瓦工契字第013號
是否刊登公報
是
底價金額
555,000元
伍拾伍萬伍仟元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是
總決標金額
370,000元
參拾柒萬元
決標金額較預算金
額明顯偏低之說明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
開
是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
價指數調整價金規
定
否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
說明
無預算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76.44.42
機關名稱: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說明
一、本案於103年03月07日開標,投標廠商計3家,開標後經資格標審查結果,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資格合格廠商計2家,經開啟標單封結果,以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報價新台幣參拾柒萬元整最低,且在底價以內,惟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七十,由主持人當場宣布保留決標並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第五項要求最低標廠商於103年03月14日前提出書面說明;復依同法第五十八條略以: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故其他合格廠商之押標金則暫不返還。
二、該公司於103年03月11日所提之書面說明,經審查後尚屬合理。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之執行原則第五項:最低標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
三、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於103年03月13日核定照價決標予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決標金額為新台幣參拾柒萬元整。
資料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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