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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警察第三總隊106年度「機動式海運貨櫃檢查儀3部(基隆、台中、高雄)委外維修、保養」案
保安警察第三總隊106年度「機動式海運貨櫃檢查儀3部(基隆、台中、高雄)委外維修、保養」案
標案簡介
標案案號
T1051025
標案名稱
保安警察第三總隊106年度「機動式海運貨櫃檢查儀3部(基隆、台中、高雄)委外維修、保養」案
機關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
機關代碼
3.1.1.14
決標日期
105/11/17
預算金額
7,650,000
決標金額
7,500,000
得標廠商
筌豐精機有限公司
內容項目
T1051025
目錄
1.
機關資料
2.
已公告資料
3.
投標廠商
4.
簽約廠商
5.
決標品項
6.
決標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1.1.14
機關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
單位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
機關地址
231新北市新店區屈尺路11號
聯絡人
鄭盛元
聯絡電話
(02)26668601#2083
傳真號碼
(02)26664655
已公告資料
標案案號
T1051025
招標方式
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
106條第1項第
1款辦理
否
標案名稱
保安警察第三總隊106年度「機動式海運貨櫃檢查儀3部(基隆、台中、高雄)委外維修、保養」案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
約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
之聯合採購(不適
用共同供應契約規
定)
否
是否複數決標
否
是否共同投標
否
標的分類
<勞務類>61機動車輛及機器腳踏車銷售、維修服務
是否屬統包
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
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05/11/16 10:00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
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原公告案號:GF3-950134原有採購案招標機關與現招標機關不同之原因:原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購料處96.7.1更名台灣銀行採購部
本採購是否屬「具
敏感性或國安(含
資安)疑慮之業務
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
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
預算金額
7,650,000元
柒佰陸拾伍萬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否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
新北市-新店區
是否含特別預算
否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
採用主管機關訂定
之範本
是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1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16783036
廠商名稱
筌豐精機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是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祥路62號3樓
廠商電話
(02)82423238
決標金額
7,500,000元
柒佰伍拾萬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是
履約起迄日期
106/01/01 - 106/12/31(預估)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
否超過100人
否
簽約廠商
簽約廠商家數
0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T1051025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
需求數量之乘積決
定最低標
否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筌豐精機有限公司
預估需求數量
1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
金額
7,650,000元
柒佰陸拾伍萬元
決標金額
7,500,000元
柒佰伍拾萬元
底價金額
7,517,000元
柒佰伍拾壹萬柒仟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美國(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7,500,000元
柒佰伍拾萬元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05/11/16
決標公告日期
105/11/17
契約編號
T1051025
是否刊登公報
是
底價金額
7,517,000元
柒佰伍拾壹萬柒仟元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是
總決標金額
7,500,000元
柒佰伍拾萬元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
開
是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
價指數調整價金規
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
說明
勞務案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1.1.14
機關名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
附加說明
一、本案於105年11月16日10時假4樓會議室舉行,由副總隊長主持,安檢科、督訓科、主計室等會(監)辦單位暨本科均與會並完成開標事宜。
二、本案採購金額765萬元整,業奉核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原承商「筌豐精機有限公司」已依招標文件規範(105年11月16日9時30分前須送達收發室)將投標文件送達機關,符合規定;本科覈實該廠商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不良廠商)情形,合先敘明。
三、嗣經本科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相關資格文件及押標金繳納收據等均齊備無訛,符合規定;次由需求單位安檢科續審查規格封之文件,投標廠商業檢附本案之「招標規範」1份,並於第3頁下方空白處蓋公司大小章,符合規定。
四、後開啟「筌豐精機有限公司」標單封,其標價為765萬元整,主持人開啟底價封(底價751萬7,000元整)並提示投標廠商高於底價;本科依政府採購法第53條:「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1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告知投標廠商有減價3次機會,並請投標廠商第1次減價,經第1次減價,該公司報價為760萬元整,主持人提示高於底價並請第2次減價,經第2次減價,該公司報價為755萬元整,主持人提示仍高於底價並請第3次減價,經第3次減價,該公司報價750萬元整,業低於底價751萬7,000元整;主持人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當場宣布「筌豐精機有限公司」得標。
五、依本案「投標須知」第6條(一)略以:履約期限:自民國106年1月1日起至民國106年12月31日止。契約期程分為12期,每月為1月1日起至民國106年12月31日止。契約期程分為12期,每月為1期,按月給付;本科依前述規範計算本案機檢儀3部每月維修、保養契約價金,謹臚列於後:
(一)750萬元整÷12(月)=62萬5,000元整。
(二)106年1月至106年12月止,每月本總隊支付承商機檢儀3部維修、保養之契約價金為62萬5,000元整。
六、另針對承商原於105年10月11日提供之報價單第6點:保固期內正常使用所造成損壞物品更換及維修,單價總和超過本報價金額業由原報價單之70%;為維護機關權益,本科於105年11月2日召開之本案協調會建議承商仍維持105年度之額度(90%),負責人謝其上當場同意並即修正前揭報價單修正報價單第6點:保固期限內正常使用所造成損壞物品更換及維修,單價總和超過本報價金額業由原報價單之90%(如附件),現於會中再次確認,一併載入決標紀錄;本科並律定承商須於105年11月30日前函報「維護計畫書」供機關審核。
資料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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