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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風景特定區吊橋監測及檢測
99年度風景特定區吊橋監測及檢測
標案簡介
標案案號
991214A
標案名稱
99年度風景特定區吊橋監測及檢測
機關名稱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單位
勞務採購科
機關代碼
3.82.11.1
公告日期
099/11/30
決標日期
100/02/18
預算金額
7,098,000
決標金額
6,800,000
得標廠商
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
未得標廠商
鹿島工程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評選委員
吳傳威
,
趙文成
,
李宏徹
,
王徵文
,
王國振
,
林崇智
,
林純秀
內容項目
99年度風景特定區吊橋監測及檢測
目錄
1.
機關資料
2.
已公告資料
3.
投標廠商
4.
簽約廠商
5.
決標品項
6.
最有利標
7.
決標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82.11.1
機關名稱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單位名稱
勞務採購科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一六一號四樓(臺北縣政府新行政大樓)
聯絡人
觀光旅遊局風景區管理科林澄政先生
聯絡電話
(02)29675182#31
傳真號碼
(02)29675180
已公告資料
標案案號
991214A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
106條第1項第
1款辦理
否
標案名稱
99年度風景特定區吊橋監測及檢測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
約採購
否
是否複數決標
否
是否共同投標
否
標的分類
<勞務類>8676技術測試及分析服務
是否屬統包
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
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099/12/14 09:40
原公告日期
099/11/30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代辦
洽辦機關代碼:3.76.71.54
洽辦機關名稱:臺北縣政府觀光旅遊局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
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本採購是否屬「具
敏感性或國安(含
資安)疑慮之業務
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
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算金額
7,098,000元
柒佰零玖萬捌仟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否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
新北市-新店區
是否含特別預算
否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
採用主管機關訂定
之範本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2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11084792
廠商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
是否得標
是
組織型態
財團法人(不含學校)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28樓
廠商電話
(02)87325567
決標金額
6,800,000元
陸佰捌拾萬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OC)
是否為中小企業
否
預估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金額:0元
履約起迄日期
100/02/12 - 100/07/11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
否超過100人
否
投標廠商2
廠商代碼
89568007
廠商名稱
鹿島工程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否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簽約廠商
簽約廠商家數
0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99年度風景特定區吊橋監測及檢測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
需求數量之乘積決
定最低標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
參與評選
是
評選序位或總評分
6
預估需求數量
1
決標金額
6,800,000元
陸佰捌拾萬元
底價金額
6,950,000元
陸佰玖拾伍萬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中華民國(ROC)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6,800,000元
陸佰捌拾萬元
未得標廠商1
未得標廠商
鹿島工程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是
標價金額
7,098,000元
柒佰零玖萬捌仟元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有利標或最優勝廠商
參與評選
是
評選序位或總評分
12
最有利標
項次
出席會議
姓名
職業
1
是
吳傳威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副教授
2
是
趙文成
國立交通大學副教授
3
是
李宏徹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副總工程司
4
是
王徵文
臺北縣政府觀光旅遊局科長
5
是
王國振
臺北縣政府觀光旅遊局科長
6
是
林崇智
臺北縣政府觀光旅遊局專門委員
7
是
林純秀
臺北縣政府觀光旅遊局副局長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00/02/11
決標公告日期
100/02/18
契約編號
未編
是否刊登公報
是
底價金額
6,950,000元
陸佰玖拾伍萬元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是
總決標金額
6,800,000元
陸佰捌拾萬元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
開
是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
價指數調整價金規
定
否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
說明
勞務案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82.30
機關名稱:
附加說明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審標/決標/廢標之決定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接獲本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資料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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