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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橋下廣場鋪面改善工程
永吉橋下廣場鋪面改善工程
標案簡介
標案案號
lisheng1041104
標案名稱
永吉橋下廣場鋪面改善工程
機關名稱
花蓮縣吉安鄉公所
機關代碼
3.76.55.55
公告日期
104/11/06
決標日期
104/12/17
預算金額
354,312
決標金額
278,890
得標廠商
程翔土木包工業
未得標廠商
巨鼎土木包工業
內容項目
永吉橋下廣場鋪面改善工程
目錄
1.
機關資料
2.
已公告資料
3.
投標廠商
4.
簽約廠商
5.
決標品項
6.
決標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6.55.55
機關名稱
花蓮縣吉安鄉公所
單位名稱
花蓮縣吉安鄉公所
機關地址
973花蓮縣吉安鄉吉安村吉安路二段116號
聯絡人
林靂生
聯絡電話
(03)8523126#122
傳真號碼
(03)8544808
已公告資料
標案案號
lisheng1041104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
施行細則第64條
之2辦理
否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
106條第1項第
1款辦理
否
標案名稱
永吉橋下廣場鋪面改善工程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
約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
之聯合採購(不適
用共同供應契約規
定)
否
是否複數決標
否
是否共同投標
否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
99條
否
標的分類
<工程類>5139其他土木工程
是否屬統包
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
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04/11/13 14:00
原公告日期
104/11/06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本採購是否屬「具
敏感性或國安(含
資安)疑慮之業務
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
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
預算金額
354,312元
參拾伍萬肆仟參佰壹拾貳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否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
花蓮縣-吉安
是否含特別預算
否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
採用主管機關訂定
之範本
是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
程
否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2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37996008
廠商名稱
程翔土木包工業
是否得標
是
組織型態
商業登記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973花蓮縣吉安鄉吉安村吉興3街115巷3號1樓
廠商電話
(03)8526288
決標金額
278,890元
貳拾柒萬捌仟捌佰玖拾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是
履約起迄日期
104/12/17 - 105/02/06(預估)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
否超過100人
否
投標廠商2
廠商代碼
30338698
廠商名稱
巨鼎土木包工業
是否得標
否
組織型態
商業登記
簽約廠商
簽約廠商家數
0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永吉橋下廣場鋪面改善工程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
需求數量之乘積決
定最低標
否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程翔土木包工業
預估需求數量
1
決標金額
278,890元
貳拾柒萬捌仟捌佰玖拾元
底價金額
349,000元
參拾肆萬玖仟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278,890元
貳拾柒萬捌仟捌佰玖拾元
未得標廠商1
未得標廠商
巨鼎土木包工業
是否合格
是
標價金額
350,000元
參拾伍萬元
未得標原因
審標合格但未得標之其他原因:原住民廠商放棄減價
標價偏低理由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04/12/14
決標公告日期
104/12/17
契約編號
lisheng1041104
是否刊登公報
否
底價金額
349,000元
參拾肆萬玖仟元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是
總決標金額
278,890元
貳拾柒萬捌仟捌佰玖拾元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
開
是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
價指數調整價金規
定
否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
說明
工期很短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76.55.55
機關名稱:花蓮縣吉安鄉公所
附加說明
一、本案投標廠商計2家,開標前合格投標廠商計2家,審標結果2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因報價廠商未達3家,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於104年11月6日簽准,改為限制性招標並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參考廠商報價重新擬定底價,其中1家為原住民廠商,另1家非原住民廠商,原住民廠商優先議價。
二、經原住民廠商巨鼎土木包工業放棄減價無法優先決標,做成紀錄,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比價,其中程翔土木包工業投標價278,890元整,低於本所核定底價349,000元整80%以下,依據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80%以下案件之執行程序第4項規定,限期該廠商104年11月16日下班前提出說明後,本所認為該說明尚非完全合理,要求該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該廠商於104年12月7日繳納差額保證金計310元整及履約保證金27,889元整,合計28,199元整,且經104年12月14日首長簽核同意決標予該廠商。
資料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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