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標案網
首頁
排行榜
前500大標案
廠商排名-得標數
廠商排名-得標金額
廠商排名-員工人數
機關排名-發標數
機關排名-發標金額
評委排名-得標數
評委排名-得標金額
首頁
臺中市北屯區北屯段584建號等10棟及中區平等段五小段178建號等3棟國有房屋拆
臺中市北屯區北屯段584建號等10棟及中區平等段五小段178建號等3棟國有房屋拆
標案簡介
標案案號
1021101
標案名稱
臺中市北屯區北屯段584建號等10棟及中區平等段五小段178建號等3棟國有房屋拆
機關名稱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機關代碼
A.7.9.2
公告日期
102/11/14
決標日期
102/11/27
預算金額
658,000
決標金額
417,336
得標廠商
良友營造有限公司
內容項目
臺中市北屯區北屯段584建號等10棟及中區平等段五小段178建號等3棟國有房屋拆
目錄
1.
機關資料
2.
已公告資料
3.
投標廠商
4.
簽約廠商
5.
決標品項
6.
決標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A.7.9.2
機關名稱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單位名稱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機關地址
403臺中市西區民生路168號3,4樓
聯絡人
孫嘉鴻
聯絡電話
(04)23025353#1805
傳真號碼
(04)23072727
已公告資料
標案案號
1021101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機關異質
採購最低標作業須
知」辦理
否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
106條第1項第
1款辦理
否
標案名稱
臺中市北屯區北屯段584建號等10棟及中區平等段五小段178建號等3棟國有房屋拆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
約採購
否
是否複數決標
否
是否共同投標
否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
99條
否
標的分類
<工程類>5112拆除工程
是否屬統包
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
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02/11/19 15:00
原公告日期
102/11/14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本採購是否屬「具
敏感性或國安(含
資安)疑慮之業務
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
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
預算金額
658,000元
陸拾伍萬捌仟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否
履約地點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
臺中市-全區
是否含特別預算
否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
採用主管機關訂定
之範本
是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
程
否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1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12983907
廠商名稱
良友營造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是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廠商業別
營造業
營造業登記證號碼:綜丙N字第H00035-000號
廠商地址
427臺中市潭子區福仁里圓通南路81巷7號1樓
廠商電話
(04)24365601
決標金額
417,336元
肆拾壹萬柒仟參佰參拾陸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是
履約起迄日期
102/11/19 - 103/03/18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
否超過100人
否
簽約廠商
簽約廠商家數
0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臺中市北屯區北屯段584建號等10棟及中區平等段五小段178建號等3棟國有房屋拆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
需求數量之乘積決
定最低標
否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良友營造有限公司
預估需求數量
1
決標金額
417,336元
肆拾壹萬柒仟參佰參拾陸元
底價金額
449,300元
肆拾肆萬玖仟參佰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417,336元
肆拾壹萬柒仟參佰參拾陸元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02/11/19
決標公告日期
102/11/27
契約編號
1021101
是否刊登公報
否
底價金額
449,300元
肆拾肆萬玖仟參佰元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是
總決標金額
417,336元
肆拾壹萬柒仟參佰參拾陸元
決標金額較預算金
額明顯偏低之說明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
開
是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
價指數調整價金規
定
否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
說明
工期很短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A.7.9.2
機關名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附加說明
(一)本案履約期限:
1.工程之施工:施作廠商應於簽約後30日曆天內,提出施工計畫、建築工程餘土處理計畫書送交本分署審查,經本分署審核核可後14日曆天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拆除執照,並於取得拆除執照後7日曆天內通知本分署及接獲本分署通知開工之日起30日曆天內完成拆除及清運作業,並於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拆除竣工證明後,檢附相關文件(含拆除執照、拆除竣工證明、登記合格營建廢棄土土場進場證明文件),以書面通知本分署辦理驗收。
2.本契約所稱日(天)數,係以日曆天計算,所有日數均應計入。
(二)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工程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工期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三)工程延期:
1.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 7 日內通知機關,並於14日內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1日者,以1日計。
資料來源 :
查看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