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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龍鎮公有第二零售市場用電種類變更勞務委託案
後龍鎮公有第二零售市場用電種類變更勞務委託案
標案簡介
標案案號
F1020411009
標案名稱
後龍鎮公有第二零售市場用電種類變更勞務委託案
機關名稱
苗栗縣後龍鎮公所
機關單位
後龍鎮公有第二零售市場
機關代碼
3.76.45.56
公告日期
102/03/29
決標日期
102/04/18
預算金額
400,000
決標金額
180,000
得標廠商
和意股份有限公司
內容項目
後龍鎮公有第二零售市場用電種類變更勞務委託案
目錄
1.
機關資料
2.
已公告資料
3.
投標廠商
4.
簽約廠商
5.
決標品項
6.
決標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6.45.56
機關名稱
苗栗縣後龍鎮公所
單位名稱
後龍鎮公有第二零售市場
機關地址
356苗栗縣後龍鎮大庄里中山路152號
聯絡人
鄭邦輝
聯絡電話
(037)730015
傳真號碼
(037)727485
已公告資料
標案案號
F1020411009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機關異質
採購最低標作業須
知」辦理
否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
106條第1項第
1款辦理
否
標案名稱
後龍鎮公有第二零售市場用電種類變更勞務委託案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
約採購
否
是否複數決標
否
是否共同投標
否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
99條
否
標的分類
<勞務類>8672工程服務
是否屬統包
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
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02/04/11 10:00
原公告日期
102/03/29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本採購是否屬「具
敏感性或國安(含
資安)疑慮之業務
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
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
預算金額
400,000元
肆拾萬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否
履約地點
苗栗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
苗栗縣-後龍
是否屬優先採購身
心障礙福利機構產
品或勞務
否
是否含特別預算
否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
採用主管機關訂定
之範本
是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1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25154184
廠商名稱
和意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是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408臺中市南屯區惠中里文心路一段378號3樓之1
廠商電話
(04)23281928
決標金額
180,000元
壹拾捌萬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OC)
是否為中小企業
是
履約起迄日期
102/04/16 - 102/12/31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
否超過100人
否
簽約廠商
簽約廠商家數
0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後龍鎮公有第二零售市場用電種類變更勞務委託案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
需求數量之乘積決
定最低標
否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和意股份有限公司
預估需求數量
1
決標金額
180,000元
壹拾捌萬元
底價金額
180,000元
壹拾捌萬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中華民國(ROC)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180,000元
壹拾捌萬元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02/04/11
決標公告日期
102/04/18
契約編號
102後鎮市約字001號
是否刊登公報
是
底價金額
180,000元
壹拾捌萬元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是
總決標金額
180,000元
壹拾捌萬元
決標金額較預算金
額明顯偏低之說明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
開
是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
價指數調整價金規
定
否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
說明
勞務案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76.45.56
機關名稱:苗栗縣後龍鎮公所
是否屬「公共工程
生態檢核注意事項
」規定應辦理生態
檢核
附加說明
決標金額:計算基礎(詳契約第三條)45%
第三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一)服務費收取方式:
用電種類變更為時間電價後,以本契約電號為收費單位,計算各期電費節省金額(如附件三範例)後,由廠商按計算基礎之 %及期數分期請款。但服務費之累計金額最多以肆拾萬元為上限。
(二)收取服務費或補償費:
機關應給付廠商之服務費或收取之補償金,由廠商按以下方式計算後,開立請款單向機關請款或支付補償金。
(1) 計算基礎:變更為時間電價後,以「還原為非時間電價電費單應繳總金額」與「時間電價電費單應繳總金額」之價差(如附件三範例)為計算基礎。
(2) 服 務 費:變更為時間電價後,若計算基礎為正數,則廠商向機關收取計算基礎金額之 %作為各期之服務費。
(3) 補 償 費:變更為時間電價後,若計算基礎為負數,則機關向廠商收取計算基礎金額之 100 %作為各期之補償金額。
(三)計費期數:
(1) 「表燈用電非時間電價」電費為二個月收費一次,故電費單為二個月一期。
(2) 「表燈用電時間電價」電費為一個月收費一次,故電費單為一個月一期。
(3) 本契約電號收費期數均定為 九 期,一期為二個月,總計收費 十八 個月。
(4) 本契約電號開始收費之第一期帳單為各別電號變更為一個月收費一次之當期帳單(如附件四之範例)。
(四)服務費給付及補償費給付
(1) 本契約電號各期請款單每月彙總一次,每期(二個月)之服務費或補償費,於廠商計算明細後開立請(付)款單報請機關受理,並於機關受理之次月底前完成請(付)款手續。
(2) 機關不負責攤商應負擔之服務費;攤商負擔之服務費應於攤商向機關繳款後代付給廠商,其於期限屆至如尚有部分攤商未繳款者,仍應俟攤商繳款後由機關代付之。
(3) 機關支付服務費方式為開立支票。廠商支付補償費方式為開立支票或至機關繳款。
資料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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