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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專業服務案,第2次契約變更
物業管理專業服務案,第2次契約變更
標案簡介
標案案號
HJC11501-2
標案名稱
物業管理專業服務案,第2次契約變更
機關名稱
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
機關代碼
3.79.12.42
決標日期
114/10/01
預算金額
15,821,724
決標金額
15,821,724
得標廠商
信義之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內容項目
物業管理專業服務案,第2次契約變更
目錄
1.
機關資料
2.
已公告資料
3.
投標廠商
4.
簽約廠商
5.
決標品項
6.
決標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9.12.42
機關名稱
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
單位名稱
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
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大道路116號2樓之2
聯絡人
簡鴻宇
聯絡電話
(02)28581081#609
傳真號碼
(02)28585217
已公告資料
標案案號
HJC11501-2
招標方式
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
106條第1項第
1款辦理
否
標案名稱
物業管理專業服務案,第2次契約變更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
約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
之聯合採購(不適
用共同供應契約規
定)
否
是否複數決標
否
是否共同投標
否
標的分類
<勞務類>866與管理顧問有關之服務
是否屬統包
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
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採購金額級距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
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原公告案號:HJC11401
本採購是否屬「具
敏感性或國安(含
資安)疑慮之業務
範疇」採購
否
本採購是否屬「涉
及國家安全」採購
否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
預算金額
15,821,724元
壹仟伍佰捌拾貳萬壹仟柒佰貳拾肆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否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
臺北市-信義區,臺北市-北投區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
採用主管機關訂定
之範本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本案主約係採用臺北市政府113年5月1日府授工採字第1133012216號函修頒之臺北市政府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
宣導業務
否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1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29061407
廠商名稱
信義之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是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4段413號3樓之2
廠商電話
(02)77288248
決標金額
15,821,724元
壹仟伍佰捌拾貳萬壹仟柒佰貳拾肆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是
履約起迄日期
115/01/01 - 115/12/31(預估)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
否超過100人
否
簽約廠商
簽約廠商家數
0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物業管理專業服務案,第2次契約變更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
需求數量之乘積決
定最低標
否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信義之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預估需求數量
1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
金額
15,821,724元
壹仟伍佰捌拾貳萬壹仟柒佰貳拾肆元
決標金額
15,821,724元
壹仟伍佰捌拾貳萬壹仟柒佰貳拾肆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15,821,724元
壹仟伍佰捌拾貳萬壹仟柒佰貳拾肆元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14/09/30
決標公告日期
114/10/01
契約編號
HJC11401-2
是否刊登公報
是
總決標金額
15,821,724元
壹仟伍佰捌拾貳萬壹仟柒佰貳拾肆元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
開
是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
價指數調整價金規
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無預算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79.12.42
機關名稱: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
附加說明
一、本案辦理續約評鑑結果為甲等,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契約投標須知第7點第1款第2目「評鑑為甲等(80分以上),續約1年」與契約廠商「信義之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廠商)辦理續約1年,另依同點同款第3目「115年1月1日起,派駐人力部份增加1名保全人員(共5名保全人員),其工作內容同本案需求說明書所載明;擴充金額除原契約服務費用外,另增購1名保全人員之服務費用,增購人力之薪資、勞保費、健保費、勞退金等費用同原契約詳細價目表。」,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增列駐衛保全人員1名。
二、依工程會113年12月26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402號函示說明二、(二)「政府部門應定期檢討及提高政府勞務採購薪資標準,應高於最低工資1.1倍。」,再依契約第4條第5款「廠商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得予調整:」第3目「政府公告、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之變更。」及同條第6款「前款情形,屬中華民國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者,其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致履約成本減少者,其所減少之部分,得自契約價金中扣除。屬其他國家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不予調整。」,經本組物業承辦人員評估,行政事務人員、環境清潔人員(不含品質督導人員、駐衛保全人員及鍋爐勞務人員)薪資增加10%原契約金額;勞保費用、健保費用及勞退金因投保級距變更,故予以調整,並因應前揭新增項目增加管理費用。
資料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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