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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大武崙及瑞芳產業園區勞務性工作外包
114年度大武崙及瑞芳產業園區勞務性工作外包
標案簡介
標案案號
106114A001-1
標案名稱
114年度大武崙及瑞芳產業園區勞務性工作外包
機關名稱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北分局
機關單位
經濟部大武崙(兼瑞芳)產業園區服務中心
機關代碼
A.13.8.1
決標日期
114/06/02
預算金額
213,503
決標金額
213,503
得標廠商
大仲國際人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內容項目
114年度大武崙及瑞芳產業園區勞務性工作外包
目錄
1.
機關資料
2.
已公告資料
3.
投標廠商
4.
簽約廠商
5.
決標品項
6.
決標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A.13.8.1
機關名稱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北分局
單位名稱
經濟部大武崙(兼瑞芳)產業園區服務中心
機關地址
204基隆市安樂區武訓街59號
聯絡人
姚毓娟
聯絡電話
(02)24310017#8110
傳真號碼
(02)24328708
已公告資料
標案案號
106114A001-1
招標方式
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
106條第1項第
1款辦理
否
標案名稱
114年度大武崙及瑞芳產業園區勞務性工作外包
決標資料類別
定期彙送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
約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
之聯合採購(不適
用共同供應契約規
定)
否
是否複數決標
否
是否共同投標
否
標的分類
<勞務類>94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1、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ll條規定:「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核准登記,領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
2、本採購履約事項如涉及「Jl0l020病媒防治業。使用環境衛生用藥驅除病媒及殺菌消毒之業者,包括消毒、除蟲、除鼠、白蟻防治等服務。」請於招標文件妥為規定投標廠商或其分包廠商之資格條件,以免得標廠商違反上開規定。
是否屬統包
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
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
法條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
本採購是否屬「具
敏感性或國安(含
資安)疑慮之業務
範疇」採購
否
本採購是否屬「涉
及國家安全」採購
否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
預算金額
213,503元
貳拾壹萬參仟伍佰零參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否
履約地點
基隆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
基隆市-安樂區,新北市-瑞芳區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
明優先決標予身心
障礙福利機構團體
或庇護工場
否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
採用主管機關訂定
之範本
是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
宣導業務
否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1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54134505
廠商名稱
大仲國際人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是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204基隆市安樂區基金一路208巷119號
廠商電話
(02)24301919
決標金額
213,503元
貳拾壹萬參仟伍佰零參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是
履約起迄日期
114/05/29 - 114/12/31(預估)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
否超過100人
是
僱用員工總人數
169
已僱用原住民人數
19
已僱用身心障礙者
人數
2
簽約廠商
簽約廠商家數
0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114年度大武崙及瑞芳產業園區勞務性工作外包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
需求數量之乘積決
定最低標
否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大仲國際人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預估需求數量
1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
金額
213,503元
貳拾壹萬參仟伍佰零參元
決標金額
213,503元
貳拾壹萬參仟伍佰零參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213,503元
貳拾壹萬參仟伍佰零參元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14/05/29
決標公告日期
114/06/02
契約編號
106114A001-1
是否刊登公報
是
總決標金額
213,503元
貳拾壹萬參仟伍佰零參元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
開
是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
價指數調整價金規
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履約時間短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A.13.8.1
機關名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北分局
附加說明
本案契約變更係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年12月20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535號函示,為因應行政院經濟發展委員會薪資提升及薪資透明化政策,勞務承攬進駐政府單位工作服務的基層員工,月薪應高於最低工資1.1倍,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決標。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04月11日工程企字第1140004200號函示略以:「所增加履約成本可依原契約薪資條件計算得知,亦無容廠商減價導致政策折減之可能,訂定底價之要件已被旨揭政策及原契約薪資條件拘束,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底價已無實質上裁量核定之權,係屬採購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所稱『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案件』 得免訂定底價,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資料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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