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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GATSO型29套雷達測速及微電腦闖紅燈照相設備維修、遷移、準確度校正
114年度GATSO型29套雷達測速及微電腦闖紅燈照相設備維修、遷移、準確度校正
標案簡介
標案案號
114005
標案名稱
114年度GATSO型29套雷達測速及微電腦闖紅燈照相設備維修、遷移、準確度校正
機關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機關單位
總務組
機關代碼
3.79.13.3
公告日期
113/11/15
決標日期
114/01/20
預算金額
1,269,875
決標金額
1,133,774
得標廠商
志伸股份有限公司
內容項目
114年度GATSO型29套雷達測速及微電腦闖紅燈照相設備維修、遷移、準確度校正
目錄
1.
機關資料
2.
已公告資料
3.
投標廠商
4.
簽約廠商
5.
決標品項
6.
決標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9.13.3
機關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單位名稱
總務組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26號
聯絡人
余玉生
聯絡電話
(02)23752100#1604
傳真號碼
(02)23114351
已公告資料
標案案號
114005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
施行細則第64條
之2辦理
否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
106條第1項第
1款辦理
否
標案名稱
114年度GATSO型29套雷達測速及微電腦闖紅燈照相設備維修、遷移、準確度校正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
約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
之聯合採購(不適
用共同供應契約規
定)
否
是否複數決標
否
是否共同投標
否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
99條
否
標的分類
<勞務類>886附帶於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維修之服務
是否屬統包
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
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13/11/26 10:00
原公告日期
113/11/15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
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原公告案號:113010
本採購是否屬「具
敏感性或國安(含
資安)疑慮之業務
範疇」採購
否
本採購是否屬「涉
及國家安全」採購
否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
預算金額
1,269,875元
壹佰貳拾陸萬玖仟捌佰柒拾伍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否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
臺北市-全區
是否屬優先採購身
心障礙福利機構產
品或勞務
否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
採用主管機關訂定
之範本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採用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範本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
宣導業務
否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1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04363469
廠商名稱
志伸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是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114臺北市內湖區新湖三路168號6樓
廠商電話
(02)87918399
決標金額
1,133,774元
壹佰壹拾參萬參仟柒佰柒拾肆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是
履約起迄日期
114/01/10 - 114/12/31(預估)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
否超過100人
否
簽約廠商
簽約廠商家數
0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114年度GATSO型29套雷達測速及微電腦闖紅燈照相設備維修、遷移、準確度校正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
需求數量之乘積決
定最低標
否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志伸股份有限公司
預估需求數量
1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
金額
1,269,875元
壹佰貳拾陸萬玖仟捌佰柒拾伍元
決標金額
1,133,774元
壹佰壹拾參萬參仟柒佰柒拾肆元
底價金額
1,133,774元
壹佰壹拾參萬參仟柒佰柒拾肆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1,133,774元
壹佰壹拾參萬參仟柒佰柒拾肆元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14/01/10
決標公告日期
114/01/20
契約編號
114005
是否刊登公報
否
底價金額
1,133,774元
壹佰壹拾參萬參仟柒佰柒拾肆元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是
總決標金額
1,133,774元
壹佰壹拾參萬參仟柒佰柒拾肆元
決標金額是否係依預估條件估算之預估金額。
估算方式:(一)本採購案採總價決標,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訂約時以單價訂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 (二)本採購案各項目單價之預算金額詳如故障維修、校正及檢定預算單價。 (三)本採購案契約執行之上限金額、機關通報期間及各次通報單之履約期限規定如下:1.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即契約之上限金額為126萬9,875元。 2.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報單,通知廠商履約,通報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機關通報期間自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3.各次通報單之履約期限以各通報單規定之履約期日為準。4.前述第1、2目規定,如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ㄧ,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規定辦理契約變更者,以契約變更後之金額為上限金額,或以契約變更後約定之期間為通報期間。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
開
是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
價指數調整價金規
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無預算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79.13.3
機關名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附加說明
一、旨揭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3條規定訂定之「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5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性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第2項「限制性招標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於截止收件日止(即113年11月25日下午5時整止)計「志伸股份有限公司」1家廠商投標。
二、次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有二家廠商投標者,即得比價;僅有一家廠商投標者,得當場改為議價辦理」之規定,爰開啟前揭合格投標廠商「志伸股份有限公司」投標封套審查資格文件結果符合旨案招標文件規定,續審查投標書於第3次議減價格時,以書面表示依底價承作,經主持人當場宣布因公告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爰依投標須知第59點第4款先辦理保留決標,本案以臺北市議會預算通過日為決標日,日後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於保留決標者,則本案照價決標。如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標者,經評估尚非無法執行時,經廠商書面同意後,以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決標,或依本須知第84點以保留標總標與公告預算總價比例調整後,再評估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後決標;如未能取得廠商書面者,則以廢標處理。
三、本案已載明「決標及廢標生效」條件,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8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500300870及98年6月1日工程企字第09800196000號函釋規定,本案其後於作成決標或廢標之決定時,不另訂時間及地點公開為之,不重複製作決標或廢標紀錄。
四、旨案業於114年1月10日辦理決標(臺北市議會預算通過日),並上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站刊登決標公告。
資料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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