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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光電金屬構材酸性鹽霧循環試驗設備
太陽光電金屬構材酸性鹽霧循環試驗設備
標案簡介
標案案號
1130508A
標案名稱
太陽光電金屬構材酸性鹽霧循環試驗設備
機關名稱
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
機關代碼
05012574
公告日期
113/06/03
決標日期
113/06/12
預算金額
3,500,000
決標金額
2,960,000
得標廠商
鐵木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得標廠商
菖鴻科技有限公司
內容項目
太陽光電金屬構材酸性鹽霧循環試驗設備
目錄
1.
機關資料
2.
已公告資料
3.
投標廠商
4.
簽約廠商
5.
決標品項
6.
決標資料
7.
撤銷公告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05012574
機關名稱
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
單位名稱
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
機關地址
328桃園市觀音區草漯里榮工南路6-6號
聯絡人
余婉誼
聯絡電話
(03)4839090#3338
傳真號碼
(03)4831184
已公告資料
標案案號
1130508A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
施行細則第64條
之2辦理
否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
106條第1項第
1款辦理
否
標案名稱
太陽光電金屬構材酸性鹽霧循環試驗設備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
約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
之聯合採購(不適
用共同供應契約規
定)
否
是否複數決標
否
是否共同投標
否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
99條
否
標的分類
<財物類>17電力, 瓦斯, 蒸氣及熱水
是否屬統包
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
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13/06/11 10:00
原公告日期
113/06/03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代辦
洽辦機關代碼:3.13.15
洽辦機關名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本採購是否屬「具
敏感性或國安(含
資安)疑慮之業務
範疇」採購
否
本採購是否屬「涉
及國家安全」採購
否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
預算金額
3,500,000元
參佰伍拾萬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否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
北部地區-全區
履約標的是否包含
環境保護產品
否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
採用主管機關訂定
之範本
是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
宣導業務
否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2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28211651
廠商名稱
菖鴻科技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否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投標廠商2
廠商代碼
22128348
廠商名稱
鐵木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是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242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11巷107號
廠商電話
(02)89911968
決標金額
2,960,000元
貳佰玖拾陸萬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是
履約起迄日期
113/06/11 - 113/09/10(預估)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
否超過100人
否
簽約廠商
簽約廠商家數
0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太陽光電金屬構材酸性鹽霧循環試驗設備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
需求數量之乘積決
定最低標
是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鐵木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決標單價
2,960,000元
貳佰玖拾陸萬元
預估需求數量
1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
金額
2,960,000元
貳佰玖拾陸萬元
決標金額
2,960,000元
貳佰玖拾陸萬元
底價金額
3,500,000元
參佰伍拾萬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2,960,000元
貳佰玖拾陸萬元
未得標廠商1
未得標廠商
菖鴻科技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是
標價金額
3,360,000元
參佰參拾陸萬元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標價偏低理由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13/06/11
決標公告日期
113/06/12
契約編號
1130508A
是否刊登公報
是
底價金額
3,500,000元
參佰伍拾萬元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是
總決標金額
2,960,000元
貳佰玖拾陸萬元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
開
是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
價指數調整價金規
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無預算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13.15
機關名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附加說明
撤銷公告
撤銷公告原因及依
據法條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投標廠商有「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之情形,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二、另依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2項規定略以,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第一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第一項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致採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機關得宣布廢標。
三、旨案於113年6月3日辦理招標公告、6月11日開標(2家投標,菖鴻科技有限公司、鐵木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月11日完成決標作業(決標結果鐵木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決標廠商),並於113年6月12日上網完成決標公告予鐵木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開標過程未發現該廠商「水電與氣壓配置之電源規範」與招標規範不符。於契約書樣稿檢視過程發現前述情形,因涉及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考量本案係於決標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述情形,爰擬依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2項規定,辦理撤銷決標公告。
撤銷公告日期
113/07/03
資料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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