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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莊淨水場重建工程生態檢核作業
林莊淨水場重建工程生態檢核作業
標案簡介
標案案號
LC-113-0106-0001
標案名稱
林莊淨水場重建工程生態檢核作業
機關名稱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工程處
機關代碼
3.13.52.21
公告日期
113/04/29
決標日期
113/05/14
預算金額
0
決標金額
340,000
得標廠商
鴻立環保企業社
未得標廠商
綠自然生態顧問有限公司
內容項目
林莊淨水場重建工程生態檢核作業
目錄
1.
機關資料
2.
已公告資料
3.
投標廠商
4.
簽約廠商
5.
決標品項
6.
決標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13.52.21
機關名稱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工程處
單位名稱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工程處
機關地址
234新北市永和區水源街52號
聯絡人
李佳靜
聯絡電話
(02)29282999#480
傳真號碼
(02)29211342
已公告資料
標案案號
LC-113-0106-0001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
施行細則第64條
之2辦理
否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
106條第1項第
1款辦理
否
標案名稱
林莊淨水場重建工程生態檢核作業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
約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
之聯合採購(不適
用共同供應契約規
定)
否
是否複數決標
否
是否共同投標
否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
99條
否
標的分類
<勞務類>522土木工程施工服務
是否屬統包
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
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13/05/09 11:00
原公告日期
113/04/29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本採購是否屬「具
敏感性或國安(含
資安)疑慮之業務
範疇」採購
否
本採購是否屬「涉
及國家安全」採購
否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否
是否受機關補助
否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
新北市-全區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
明優先決標予身心
障礙福利機構團體
或庇護工場
否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
採用主管機關訂定
之範本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本案契約係由本公司總管理處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採購契約範本並參酌其他作業規定修正後函發各單位據以辦理。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
宣導業務
否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2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54722594
廠商名稱
綠自然生態顧問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否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投標廠商2
廠商代碼
87591262
廠商名稱
鴻立環保企業社
是否得標
是
組織型態
商業登記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333桃園市龜山區大坑里南上路520巷28弄13號
廠商電話
(09)6855561
決標金額
340,000元
參拾肆萬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是
履約起迄日期
113/05/10 - 113/07/10(預估)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
否超過100人
否
簽約廠商
簽約廠商家數
0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林莊淨水場重建工程生態檢核作業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
需求數量之乘積決
定最低標
否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鴻立環保企業社
預估需求數量
1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
金額
340,000元
參拾肆萬元
決標金額
340,000元
參拾肆萬元
底價金額
390,000元
參拾玖萬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340,000元
參拾肆萬元
未得標廠商1
未得標廠商
綠自然生態顧問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是
標價金額
346,400元
參拾肆萬陸仟肆佰元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標價偏低理由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13/05/09
決標公告日期
113/05/14
契約編號
N-113-05
是否刊登公報
是
底價金額
390,000元
參拾玖萬元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是
總決標金額
340,000元
參拾肆萬元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
開
是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
價指數調整價金規
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其他:勞務採購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13.52.21
機關名稱: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工程處
附加說明
數量摘要:規劃設計期間生態檢核作業。
依據投標須知第六點(三),如非屬免開發票者得標,則以未含營業稅之決標價加計5%為契約總價。
本案依據113年4月8日第二課1130200283簽奉核准,為提高採購效率,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改採限制性招標,依實際投標家數改採議價或比價,其底價應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4項規定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復依同條第3項規定:「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爰本案如公告結果,僅1家廠商投標且當場改採議價者,原於開標前已核定之底價,應依上開規定先參考該廠商之報價檢討訂定底價。為利議價程序接續進行,授權主持決標人員於改採議價時擔任底價之核定人,檢討原核定底價是否需調整及其調整金額,以利當場辦理議價。
資料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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