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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文具採購(開口合約)
10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文具採購(開口合約)
標案簡介
標案案號
J1040902
標案名稱
10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文具採購(開口合約)
機關名稱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機關代碼
A.21.4
公告日期
104/09/15
決標日期
104/10/07
預算金額
190,861
決標金額
105,317
得標廠商
振新文具有限公司
未得標廠商
史代新股份有限公司
內容項目
10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文具採購(開口合約)
目錄
1.
機關資料
2.
已公告資料
3.
投標廠商
4.
簽約廠商
5.
決標品項
6.
決標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A.21.4
機關名稱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單位名稱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機關地址
103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6號
聯絡人
葉南希
聯絡電話
(02)25220933
傳真號碼
(02)25220986
已公告資料
標案案號
J1040902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
施行細則第64條
之2辦理
否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公告更正序號
0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
106條第1項第
1款辦理
否
標案名稱
10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文具採購(開口合約)
決標資料類別
定期彙送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
約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
之聯合採購(不適
用共同供應契約規
定)
否
是否複數決標
否
是否共同投標
否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
99條
否
標的分類
<財物類>389其他製造商品
是否屬統包
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
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04/09/18 10:30
原公告日期
104/09/15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本採購是否屬「具
敏感性或國安(含
資安)疑慮之業務
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
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
預算金額
190,861元
壹拾玖萬零捌佰陸拾壹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否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
臺北市-全區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
明優先決標予身心
障礙福利機構團體
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標的是否包含
環境保護產品
是否含特別預算
否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
採用主管機關訂定
之範本
是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2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16153446
廠商名稱
振新文具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是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103臺北市大同區太原路11巷35號1樓
廠商電話
(02)25505866
決標金額
105,317元
壹拾萬零伍仟參佰壹拾柒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是
履約起迄日期
104/10/01 - 104/12/15(預估)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
否超過100人
否
投標廠商2
廠商代碼
84466797
廠商名稱
史代新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否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簽約廠商
簽約廠商家數
0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10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文具採購(開口合約)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
需求數量之乘積決
定最低標
否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振新文具有限公司
預估需求數量
1
決標金額
105,317元
壹拾萬零伍仟參佰壹拾柒元
底價金額
153,089元
壹拾伍萬參仟零捌拾玖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105,317元
壹拾萬零伍仟參佰壹拾柒元
未得標廠商1
未得標廠商
史代新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是
標價金額
119,235元
壹拾壹萬玖仟貳佰參拾伍元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標價偏低理由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公告更正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04/10/01
原決標公告日期
104/10/05
決標公告日期
104/10/07
契約編號
J1040902
是否刊登公報
是
底價金額
153,089元
壹拾伍萬參仟零捌拾玖元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是
總決標金額
105,317元
壹拾萬零伍仟參佰壹拾柒元
決標金額是否係依預估條件估算之預估金額。
估算方式:依機關實際需求計算
決標金額較預算金
額明顯偏低之說明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
開
是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
價指數調整價金規
定
否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
說明
財物案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A.21.4
機關名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附加說明
一、本案於104年9月18日辦理開標事宜,最低標廠商「振新文具有限公司」(下稱廠商),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七十,標價偏低,顯不合理,主持人當場宣布保留決標,並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58條通知廠商提出說明。廠商當場提出說明,主持人請請購單位攜回評估。
二、經評估該廠商具有承攬公部門文具採購之實績,說明尚屬合理,爰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項次五、機關執行程序一略以簽准辦理後續決標事宜,並發函予得標廠商,本案以發文日104年10月1日為決標日(即契約起始日)。
資料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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