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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建築行政值日室等12棟王字型附屬建物修復及再利用工程-第2次變更(既有項目超過30%部分議價含新增項目)
歷史建築行政值日室等12棟王字型附屬建物修復及再利用工程-第2次變更(既有項目超過30%部分議價含新增項目)
標案簡介
標案案號
lslp-2540-11002-02
標案名稱
歷史建築行政值日室等12棟王字型附屬建物修復及再利用工程-第2次變更(既有項目超過30%部分議價含新增項目)
機關名稱
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
機關代碼
A.21.100.71
決標日期
111/08/11
預算金額
4,024,925
決標金額
3,960,000
得標廠商
長聖營造有限公司
內容項目
歷史建築行政值日室等12棟王字型附屬建物修復及再利用工程-第2次變更(既有項目超過30%部分議價含新增項目)
目錄
1.
機關資料
2.
已公告資料
3.
投標廠商
4.
簽約廠商
5.
決標品項
6.
決標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A.21.100.71
機關名稱
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
單位名稱
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
機關地址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794號
聯絡人
黃福成
聯絡電話
(02)82006600#2540
傳真號碼
(02)82001775
已公告資料
標案案號
lslp-2540-11002-02
招標方式
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
106條第1項第
1款辦理
否
標案名稱
歷史建築行政值日室等12棟王字型附屬建物修復及再利用工程-第2次變更(既有項目超過30%部分議價含新增項目)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
約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
之聯合採購(不適
用共同供應契約規
定)
否
是否複數決標
否
是否共同投標
否
標的分類
<工程類>5129其他用途建築工程
是否屬統包
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
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11/08/01 10:00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
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原公告案號:lslp-2540-11002
本採購是否屬「具
敏感性或國安(含
資安)疑慮之業務
範疇」採購
否
本採購是否屬「涉
及國家安全」採購
否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
預算金額
4,024,925元
肆佰零貳萬肆仟玖佰貳拾伍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否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
北部地區-全區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
採用主管機關訂定
之範本
是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
程
否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1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23803157
廠商名稱
長聖營造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是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新生南路1段148號5樓
廠商電話
(02)33225015
決標金額
3,960,000元
參佰玖拾陸萬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是
履約起迄日期
111/08/02 - 111/08/15(預估)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
否超過100人
否
簽約廠商
簽約廠商家數
0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歷史建築行政值日室等12棟王字型附屬建物修復及再利用工程-第2次變更(既有項目超過30%部分議價含新增項目)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
需求數量之乘積決
定最低標
否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長聖營造有限公司
預估需求數量
1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
金額
4,020,000元
肆佰零貳萬元
決標金額
3,960,000元
參佰玖拾陸萬元
底價金額
3,964,550元
參佰玖拾陸萬肆仟伍佰伍拾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3,960,000元
參佰玖拾陸萬元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11/08/01
決標公告日期
111/08/11
契約編號
lslp-2540-11002-02
是否刊登公報
是
底價金額
3,964,550元
參佰玖拾陸萬肆仟伍佰伍拾元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是
總決標金額
3,960,000元
參佰玖拾陸萬元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
開
是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
價指數調整價金規
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
說明
工期很短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A.21.100.71
機關名稱: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
是否屬「公共工程
生態檢核注意事項
」規定應辦理生態
檢核
否
1.原構造物範圍內之整建或改善工程且經自評確認無涉及生態環境保育議題
是否屬「文化藝術
獎助及促進條例」
第15條規定應設
置公共藝術(公有
建築物/5億元以
上重大公共工程計
畫)
否
附加說明
本案於111年7月18日簽准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暨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第2條規定:在原始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主契約金額百分五十,另依本案採購契約第3條規定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30%以上時,其逾30%之部分,應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逕邀現行履約廠商「長聖營造有限公司」議價後繼續履約。
資料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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