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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潭大池水質改善及水體環境營造計畫第四次契約變更
龍潭大池水質改善及水體環境營造計畫第四次契約變更
標案簡介
標案案號
1070820-A3-4
標案名稱
龍潭大池水質改善及水體環境營造計畫第四次契約變更
機關名稱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機關單位
水質土壤保護科
機關代碼
3.80.15
決標日期
110/12/27
預算金額
17,510,515
決標金額
17,400,000
得標廠商
泰誠發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內容項目
1070820-A3-4
目錄
1.
機關資料
2.
已公告資料
3.
投標廠商
4.
簽約廠商
5.
決標品項
6.
決標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80.15
機關名稱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單位名稱
水質土壤保護科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11樓
聯絡人
羅奕晟先生
聯絡電話
(03)3386021#1337
傳真號碼
(03)3333878
已公告資料
標案案號
1070820-A3-4
招標方式
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
106條第1項第
1款辦理
否
標案名稱
龍潭大池水質改善及水體環境營造計畫第四次契約變更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
約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
之聯合採購(不適
用共同供應契約規
定)
否
是否複數決標
否
是否共同投標
否
標的分類
<工程類>5111工址調查工程
是否屬統包
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
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10/12/14 10:00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
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原公告案號:1070820-A3原有採購案招標機關與現招標機關不同之原因:原招標機關為代辦採購機關
本採購是否屬「具
敏感性或國安(含
資安)疑慮之業務
範疇」採購
否
本採購是否屬「涉
及國家安全」採購
否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
預算金額
17,510,515元
壹仟柒佰伍拾壹萬零伍佰壹拾伍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否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
桃園市-龍潭區
是否含特別預算
否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
採用主管機關訂定
之範本
是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
程
否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1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86098967
廠商名稱
泰誠發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是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70號5樓之2
廠商電話
(02)77338888
決標金額
17,400,000元
壹仟柒佰肆拾萬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是
履約起迄日期
110/12/14 - 110/12/14(預估)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
否超過100人
否
簽約廠商
簽約廠商家數
0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1070820-A3-4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
需求數量之乘積決
定最低標
否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泰誠發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預估需求數量
1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
金額
17,450,515元
壹仟柒佰肆拾伍萬零伍佰壹拾伍元
決標金額
17,400,000元
壹仟柒佰肆拾萬元
底價金額
17,400,000元
壹仟柒佰肆拾萬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17,400,000元
壹仟柒佰肆拾萬元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10/12/14
決標公告日期
110/12/27
契約編號
1071203118
是否刊登公報
是
招標文件是否包括
使用建築資訊建模
BIM(Buil
ding Inf
ormation
Modelin
g)之技術
否
得標廠商投標文件
是否有提出使用B
IM技術
否
底價金額
17,400,000元
壹仟柒佰肆拾萬元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是
總決標金額
17,400,000元
壹仟柒佰肆拾萬元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
開
是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
價指數調整價金規
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
說明
工期很短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80.15
機關名稱: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是否屬「公共工程
生態檢核注意事項
」規定應辦理生態
檢核
是
1.計畫核定階段納入辦理生態檢核2.規劃、設計階段納入辦理生態檢核
附加說明
1.本案經前次契約變更後契約價金為新臺幣321,936,064元整。本次辦理第四次契約變更,加帳(議價決標後)金額為新臺幣17,400,000元整,減帳金額為新臺幣663,588元整,累計金額為新臺幣157,689,513元整。
2.本次契約變更,契約價金由新臺幣321,936,064元整,變更為新臺幣338,672,476元整。
3.本次契約變更符合「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項次三,依政府採購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報請上級機關監辦:桃園市政府以110年12月10日府工採字第1100325120號函復不克派員監辦,並由本機關自行依法辦理。
4.廠商如認為本局就本審標/決標之決定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接獲本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異議。
資料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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