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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業處轄屬營業所貨品運輸案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業處轄屬營業所貨品運輸案
標案簡介
標案案號
103-0040-4-029
標案名稱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業處轄屬營業所貨品運輸案
機關名稱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業處
機關單位
行政室
機關代碼
3.7.74.3
公告日期
104/01/05
決標日期
104/03/17
預算金額
52,000,000
決標金額
51,140,000
得標廠商
亞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評選委員
陳增祥
,
郭振寰
,
陳偉志
,
朱松偉
,
沈世英
,
藍美錦
,
莊肇華
內容項目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業處轄屬營業所貨品運輸案
目錄
1.
機關資料
2.
已公告資料
3.
投標廠商
4.
簽約廠商
5.
決標品項
6.
最有利標
7.
決標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74.3
機關名稱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業處
單位名稱
行政室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664號
聯絡人
陳春新
聯絡電話
(03)3385725#432
傳真號碼
(03)3365574
已公告資料
標案案號
103-0040-4-029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
106條第1項第
1款辦理
否
標案名稱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業處轄屬營業所貨品運輸案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
約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
之聯合採購(不適
用共同供應契約規
定)
否
是否複數決標
否
是否共同投標
否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
99條
否
標的分類
<勞務類>71陸地運輸服務
是否屬統包
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
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04/01/30 10:00
原公告日期
104/01/05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
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本採購是否屬「具
敏感性或國安(含
資安)疑慮之業務
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
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
預算金額
52,000,000元
伍仟貳佰萬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否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
新竹市,新竹縣-全區,桃園市-全區,苗栗縣-全區
是否含特別預算
否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
採用主管機關訂定
之範本
是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1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29176127
廠商名稱
亞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是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3號
廠商電話
(02)29353168
決標金額
51,140,000元
伍仟壹佰壹拾肆萬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是
履約起迄日期
104/04/01 - 105/03/31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
否超過100人
否
簽約廠商
簽約廠商家數
0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業處轄屬營業所貨品運輸案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
需求數量之乘積決
定最低標
否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亞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參與評選
是
評選序位或總評分
1
預估需求數量
1
決標金額
51,140,000元
伍仟壹佰壹拾肆萬元
底價金額
51,140,000元
伍仟壹佰壹拾肆萬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51,140,000元
伍仟壹佰壹拾肆萬元
最有利標
項次
出席會議
姓名
職業
1
是
陳增祥
桃園縣政府參議
2
是
郭振寰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副局長
3
是
陳偉志
新竹縣政府副處長
4
是
朱松偉
清雲科技大學行銷與流通管理系副教授
5
是
沈世英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業處行政室主任
6
是
藍美錦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業處物流課長
7
是
莊肇華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業處副理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04/03/09
決標公告日期
104/03/17
契約編號
103-0040-4-029
是否刊登公報
是
底價金額
51,140,000元
伍仟壹佰壹拾肆萬元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是
總決標金額
51,140,000元
伍仟壹佰壹拾肆萬元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
開
是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
價指數調整價金規
定
否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
說明
勞務案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7.74.3
機關名稱: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業處
附加說明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廠商應於民國104年04月01日至民國105年3月31日之期間內履 行採購標的之供應。契約後續增購:
(一)為配合機關業務之需要,本契約期滿後機關得保留未來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向廠商增購之權利。廠商於契約屆滿前三個月之不良紀錄經機關查證屬實且登記有案累積次數未達六次時,機關有權決定是否增購,增購契約以一年為限。
(二)增購之項目及內容:契約屆滿前三個月通知廠商依原契約條件、價金以換文方式辦理續約一年,免召開議價會議。
資料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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